绥宁县财会学会助推乡镇财政扶贫资金规范管理
近日,由绥宁县财会学会起草、县财政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的《绥宁县乡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多举措规范乡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确保扶贫政策、扶贫资金落实到位。
一是坚持专款专用。乡镇财政扶贫资金必须按照扶贫政策和县人民政府核准的范围、对象、标准管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确保资金使用效果。二是规范操作程序。乡镇财政扶贫资金必须经分管财政的乡镇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通过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到相关账户。乡镇财政扶贫资金按政策规定应通过惠农资金“一卡通”发放的,按惠农资金“一卡通”规定的程序发放;不能通过惠农资金“一卡通”发放的,由乡镇农综站根据审批手续齐全的资料办理支付业务。三是严格审核把关。乡镇财政扶贫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把关,严格审核。凡属工程项目资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且手续完整、票据齐全后拨付资金。拨付不属于贫困户个人的乡镇财政扶贫资金支出,不论数额大小,必须使用正式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支出。四是及时拨付资金。收到上级下达或拨付的乡镇财政扶贫资金,乡镇财政所须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拨付,同时下达乡镇扶贫资金指标通知,明确注明资金性质和资金用途等。对无法发放的扶贫资金,应与上级部门沟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五是实行公开公示。乡镇财政扶贫资金严格按要求进行公开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名称、受益范围等,公示地点要求醒目长久,并将联系人、监督电话和通讯地址一并公布公示,并按规定存档和上报相关资料。六是强化监督检查。乡镇财政扶贫资金的发放、拨付及使用情况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乡镇财政所要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报告上级,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绥宁县科协 刘建仁 贺占羚 黄志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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