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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技园区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试行)

来源:邵阳市科学技术协会 2008-05-19 21:23:10

湖南省科技园区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试行)

(2008年3月24日湖南省科协八届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协工作意见》精神,为促进全省以高新技术为主导产业的科技、经济综合开发区和专业开发区(以下统称科技园区)的科协组织建设,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科技园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园区科协)是园区党委、管委会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园区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园区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园区科协的宗旨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园区科技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科技咨询、科学普及、学术交流、项目引进、人才培养等活动,促进园区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促进园区学科发展和人才成长,为园区新型工业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服务,为提高园区员工的科学文化素质服务,为园区科技工作者服务,努力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四条  园区科协在国家法律范围内,依据本园区规章制度,按照本通则和园区科协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园区科协是湖南省科协和所在地科协的基层组织。国家级科技园区科协业务上接受湖南省科协的指导,省、市级科技园区科协业务上接受所在市州科协的指导,县级科技园区业务上接受所在县(市、区)科协的指导。

第六条  园区科协是园区各企业科协的联合组织,指导园区各企业科协、专业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业务工作。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   园区科协委员会是园区科协的领导机构。园区科协委员会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八条   园区科协委员会委员由园区各企业科协和专业学会(协会、研究会)推荐,通过有关方面民主协商产生。

第九条  园区科协委员会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园区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和批准园区科协委员会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园区科协章程;

4、选举园区科协常务委员会;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园区科协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常务委员若干名。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常委及秘书长组成。主席由园区党委或管委会领导兼任。

第十一条   园区科协委员会大会闭会期间,园区科协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园区科协的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科协委员会大会的决议;

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

3、批准园区科协委员的变更和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4、审议通过有关决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两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十三条  园区科协是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应配备一定的专或兼职工作人员。秘书长由园区中层以上领导担任,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十四条  园区科协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五条  园区科协要在本园区各企业中积极发展科协组织,并根据园区内专业技术特点和科技工作者分布情况,发展专业学会(协会、研究会)。

第十六条  国家级科技园区科协成立或终止活动,须报省科协备案。其他科技园区科协成立或终止活动,须报当地科协备案。终止活动还须经园区科协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园区党委、管委会同意。

 

第三章  任务

第十七条   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活跃科学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提高学术水平,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

第十八条  促进国际国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组织科技工作者吸收和引进国内外创新成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促进企业发展服务。

第十九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科技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接受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二十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为提高员工科学素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和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等社会事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培养人才、举荐人才,宣传和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二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园区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四章  会员

第二十六条 园区内各企业科协、专业学会(协会、研究会)、是园区科协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主要由团体会员发展,园区科协也可直接发展;个人会员为园区内科技工作者、管理人员及高技能人员。

第二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通则和园区科协章程,执行园区科协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园区科协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参加各级科协组织的活动,推选园区科协委员,对园区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园区科协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五章   会徽

第二十九条   园区科协可统一使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第三十条  中国科协会徽可在本园区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1、园区管委会拨款;

2、资助、捐赠;

3、会费;

4、兴办科技实体和开展科技服务的收入;

5、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园区科协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科协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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