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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市科协全市学会(协会、研究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邵阳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9-01-25 10:57:57

 

 

 

 

邵市科协党发〔20192

 

关于印发《邵阳市科协全市学会(协会、研究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协,市直学会(协会、研究会):

为了规范全市学会(协会、研究会)组织建设,推动全市学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科协党组决定,参考《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结合邵阳实际,制定《邵阳市科协全市学会(协会、研究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请你们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依规开展学会工作。

 

 

 

中共邵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党组

2019125

 

 

 

邵阳市科协全市学会(协会、研究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法规,为规范邵阳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所属全市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市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全市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全市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全市学会要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三、全市学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所有新成立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必须根据中组部、国家民政部、中国科协关于在社会团体组织中加强党的领导的要求,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同步成立基层党组织。条件不成熟的,要与本学科领域相关联的其它学会成立联合党支部。

四、全市学会主要工作与活动:

㈠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㈢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㈣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㈤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㈥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政府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政府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邵阳市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㈦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省市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㈧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科技精英和创新团队。

㈨开展全省、全国性的科技交流与合作,为境外科技人才来邵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㈩开展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第二章      

第一节  新建全市学会申报程序

 

五、新建全市学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符合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的条件;

㈡其业务属于科技领域中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技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㈢主要发起者应在全市相关领域有一定成就和影响,并有一定的代表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主要发起者人数至少3人(含)以上,且三分之二的发起人具有学会相关学科领域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当的学术水平;

拟入会的个人会员人数至少50人(含)以上;

五分之四的个人会员拥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与此相当的学识水平,且所学专业与学会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

五分之四的单位会员从事的业务与学会学科领域相同或关联;

㈣提交邵阳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组织管理局(简称市社团管理局)要求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必须及时建立党组织,条件不成熟的,应当跟学科领域相近的其它学会建立联合党支部;

㈤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负责日常工作的专门人员;注册资金3万元(含)以上;

㈥其业务领域和名称不得与已成立的全市学会相同或相似。

六、新建全市学会申请程序:

㈠邵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学会部(简称市科协学会部)为新建全市学会的业务承办机构;

㈡新建全市学会发起人(简称发起人)须先到市社团管理局进行学会名称审核、社会团体章程审核;

㈢发起人凭市社团管理局的学会名称核准表、章程核准表和要求成立学会的申请书到市科协学会部办理批复;

㈣市科协学会部经认真审核后,报市科协党组批准;

㈤发起人凭市科协批复,到市社团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实行网上申报登记;手续办好后,依规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并将选举结果报市科协和市民政局;

㈥市科协和市民政局对新建全市学会的选举结果作出批复后,学会即正式成立。

七、自市社团管理局批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学会章程,产生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成立学会党组织。会议方案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报市科协学会部审批。

 

第二节 全市学会的权利与义务

八、经市科协批准成立的全市学会自动成为邵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成员单位。业务工作接受市科协的管理与指导,党务工作接受市科协社会组织行业党委的领导。

九、全市学会享有以下权利:

㈠推选代表参加邵阳市科协全市代表大会;

㈡获得市科协的有关资料和资源;

㈢获得市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

㈣向市科协推荐优秀科技工作者参评国家、省、市有关科技人才表彰奖励项目;

㈤参加市科协的活动;

㈥获得市科协推荐,承接国家、省、市政府职能转移;

㈦获得市科协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政府部门和中国科协、省科协学会能力建设支持项目;

㈧对市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十、全市学会履行以下义务:

㈠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㈡接受市科协领导;

㈢执行市科协决议和决定;

㈣承担市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三节  备案与信息公开

十一、全市学会应向市科协备案下列信息:

㈠章程;

㈡负责人信息;

㈢组织机构信息;

㈣会员证、会徽;

㈤市科协要求的其他信息。

十二、全市学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㈠章程;

㈡负责人信息;

㈢组织机构信息;

㈣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

㈤全市学会年度工作报告;

㈥市科协、市社团管理局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十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

 

第四节  理事会人事调整及有关事项变更

十四、理事会人事调整。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理事长(会长)发生变动,由学会先将人选情况向市科协报告,市科协同意调整、增补拟定人选后,学会按照章程规定,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增补人选,并将选举结果报告市科协和市社团管理局。

十五、下列变更事项经市科协学会部同意后,到市社团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全市学会变更名称,须经理事会无记名表决通过;

全市学会变更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同意;

全市学会变更住所、活动资金、业务范围等事项,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节  脱离或退出与处罚

十六、全市学会与市科协脱离业务主管关系,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市科协党组批准后脱离。

十七、全市学会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活力不足等问题的,市科协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

十八、全市学会有下列情形的,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解除业务主管关系、注销等处罚:

㈠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市科协学会部将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市科协党组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㈡未按照市科协要求及时向市科协学会部申请年检的,解除业务主管关系,并通知市社团管理局。

㈢连续两年不参加市科协组织的活动或会议,由市科协学会部报市科协党组批准,解除业务主管关系,并通知市社团管理局。

㈣连续两年不向市科协学会部汇报年度工作的,由市科协学会部报市科协党组批准,解除业务主管关系,并通知市社团管理局。

㈤理事会人事调整或有关事项变更等重大事项未向市科协学会部报告的,由市科协学会部报市科协党组批准,解除业务主管关系,并通知市社团管理局。

㈥全市学会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市科协学会部报市科协党组批准,解除业务主管关系,并建议市社团管理局注销该会。

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市科协党组批准,解除业务主管关系,并建议市社团管理局注销该会。

十九、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全市学会,市科协解除与该学会的业务主管关系,并提请市社团管理局注销该会。

二十、全市学会受处罚期间,不得申请中国科协、省科协资助项目。

 

第三章  全市学会内部治理

第一节  会员

二十一、全市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学会会员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批准,才能成为会员。

二十二、会员条件:

㈠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㈡单位会员。与全市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二十三、会员权利:

㈠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㈡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㈢参加学会的活动;

㈣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㈤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㈥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四、会员义务:

㈠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㈡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㈢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㈣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㈤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㈥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五、会员管理

㈠全市学会应建立会员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 责,健全会员工作制度,实现会员分类管理。有条件的全市学会,可建立会员基层小组。

㈡全市学会可直接发展会员,也可委托县级学会、全市学会分支机构发展会员。

㈢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㈣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全市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㈤会员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

㈥全市学会遵循市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对个人会员进行全市统一编码。统一编码为11位制,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位数为字母,

SScience),理科学会;

EEngineering),工科学会;

AAgriculturalScience), 农科学会;

MMedicalScience),医科学会;

IInterdisciplinaryScience), 交叉学科类学会;

PSciencePopularization)。科学普及类学会。

第二部分,第二、三位数为阿拉伯数字,为该学会在全市的顺序号。

第三部分,后八位数为阿拉伯数字,分两段,前面四位数为会员入会的年份(譬如19952017),后四位数为会员的顺序号。

 

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

    二十六、会员(代表)大会是全市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㈠制定、修改章程;

㈡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㈤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二十七、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 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二十八、全市学会依据本学会章程规定,每四至五年按期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

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向市科协提出换届申请,经市科协学会部批准后进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两个月,应向市科协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市科协党组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上报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二十九、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理事会(常务 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三十、会员(代表)大会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作出决议,在计划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六个月前报市科协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三十一、全市学会换届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市科协学会部备案。按照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市社团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十二、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三十三、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副会长)、 理事长(会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㈥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㈦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㈧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㈨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㈩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十四、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十五、学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 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办法三十三条㈠㈢㈤㈥㈦㈧㈨㈩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三十六、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十七、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㈢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㈤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三十八、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三十九、调整全市学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四十、全市学会理事会建立的党组织,受市科协社会组织行业党委领导。

 

第四节  监事或监事会

四十一、全市学会要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五人。

四十二、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四十三、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㈡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㈢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㈤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㈥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十四、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节  学会负责人

四十五、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㈡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㈢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㈦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四十六、学会调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应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向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学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按要求到市社团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四十七、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会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副会长)代行职权。

四十八、秘书长由理事长(会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市科协和市社团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四十九、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